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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深圳股权律师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8日

股权转让是公司并购、股权投资等商业活动中的常见环节,但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关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本文深圳股权律师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大众解析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深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合同约定优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首要依据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并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管辖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合同约定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1. 未约定管辖法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则需适用一般管辖规则。

  2. 约定不明确: 如果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例如仅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存在多个法院的情况下,该约定即视为不明确,同样需适用一般管辖规则。


三、一般管辖规则

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则如下:

  1.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营业地、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以交付标的物履行的,可以由交付地法院管辖。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股权交付地点,则该交付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

  3.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涉及不动产,例如以目标公司名下房产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一部分,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


四、特殊管辖规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需适用特殊的管辖规则:

  1. 专属管辖: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因上市公司收购引发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 合并管辖: 如果同一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跨越不同法院管辖范围,则可以选择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诉讼,由该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并管辖。


五、结语

确定管辖法院是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在实务操作中,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诉讼成本。如果发生纠纷,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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