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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务律师确定借款合同效力的规则是什么?
来源:www.zchzw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
当我们为他人充当贷款担保人时,我们会签订担保合同,但由于我们不知道具体情况,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无论我们是担保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该知道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深圳债务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一定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
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债权银行存在骗取贷款等违法行为。保证人主张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2.民间借贷的效力不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影响。
民间借贷涉嫌或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法定代表人伪造公章的,所签合同视为无效。
合同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依法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定不适用。
4.银行上级主管收受贿赂并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如果银行上级领导有经济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贷款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则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5.借款人涉及犯罪的,不影响债权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借款人个别管理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根据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6.名义借款人不参与贷款诈骗,不承担偿还贷款的民事责任。
名义借款人未占有、控制或使用贷款,也未参与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故不支持贷款人申请连带清偿。
7.因资金借贷造成损害的,根据其过错确定各自的责任。
因资金借贷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应当根据双方法律关系的存在和效力以及各自的过错,确认相应的民事责任。
8.借款人涉嫌犯罪的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贷款担保案件的审理。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借款人的民事责任,也无需中止民事诉讼。
9.检察机关冻结贷款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终止贷款的条件。
检察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对部分借款采取冻结措施,但该强制措施不构成解除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条件。
10.借款人是否骗保不会影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不影响借款合同或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11.高管以单位名义发放贷款造成的欺诈行为,不免除单位的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单位的民事责任。
12.同业借款构成犯罪,不影响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
一个叫“借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其实就是挪用公款。金融机构负责人和实际使用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影响金融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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