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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务律师金融债务纠纷的特点
来源:www.zchzw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
债务发生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贷款放款后无法收回,就会产生金融债务纠纷。这些纠纷的特点是什么?争议的原因是什么?深圳债务律师这篇文章向你介绍。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般特征。
1.一方当事人有特定主体,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
这里所说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私人借款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所以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大多是自然人。在审理的案件中,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由农村信用社起诉。个人贷款占全部贷款案例的99%,大部分用于买房或做生意。
2.贷款期限短,贷款标的金额大,均有担保人。
借款人急需现金,贷款期限不长,从一年到两年不等,最长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担保人人数为二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或三年。
3.财政部门未及时起诉,续贷转贷现象多,贷款长期拖欠。
在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多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获取贷款。因此,许多银行和信用社未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贷款和续贷方法解决,其中一些是重复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的,财政部门不在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收取贷款。而是在贷款到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确认。庭审中,多数当事人在信贷员的欺骗下,因不知道法定签名的名称而提出签名认可,因此此类案件难以审理。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拒绝接受,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
比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金融借款合同案。2002年,某银行与周、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周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元。贷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均为两年。贷款到期后,周因意外死亡。付款逾期后,信贷员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责任通知书》。虽然李在通知书上签字,但庭审中发现,在保证期间某银行并未向李主张还款权。根据通知内容,双方未形成新的担保合同,法院以某银行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4.《借款担保合同》内容和程序完整。
在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有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均明确了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包括保证期间)和还款方式。此外,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提交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房产抵押。
二、纠纷的主要原因。
1.金融部门的贷前审查并不严格。
很多金融部门的信用管理存在漏洞。放款前不审查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盲目释放较大资金,导致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引发纠纷。与此同时,一些银行、信用社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部分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的方式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导致部分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越来越重。此外,金融机构贷后监管不力,部分银行、信用社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和用途监管不力。一些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其他目的,而另一些人将名义上用于买房或做生意的钱用于挥霍或赌博等非法活动,这使得许多贷款难以收回。
2.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绝偿还贷款。
借款人只关心个人利益,不遵守合同,信誉低。合同到期后,他有能力偿还,但拖欠。结果,金融业搁浅,不得不诉诸法律。
3.保证人缺乏法律知识,有还款能力,拒绝承担保证人义务。
由于所有此类情况都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多数保证人认为保证只是履行一定的程序,不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很多担保人还振振有词地说:“我其实并没有花银行的钱,那我为什么要让着?”。。
4.借款人经营亏损,无还款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外,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决定结案,给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带来诸多困难,此类案件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
5.5%的审结案件为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无力还款。
如2003年3月30日,某信用社起诉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信用社与李、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李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均为两年。唐、提供担保,李后来去世,两个担保人都是农民,无力偿还贷款,导致贷款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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