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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为“新规”】,该规定自9月1日起开始生效,这一规定对之前和新出现的各种模糊的民间借贷关系给予明确。债务律师以下就该新规并结合实践中高净值人士或企业主常见的十大融资及债务纠纷问题予以一一解读:
企业之间借贷款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解答:此前,民间借贷中指的往往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款的关系认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究其依据,其一为最高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民间借贷行为仅限定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其二为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以上两个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的企业经营中,企业之间实际发生借贷款的行为大量发生,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借贷款的势头愈演愈烈。也有些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直接借贷款行为的发生,进而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名等方式变相操作,从而引发了更大的风险,也对借贷市场的秩序造成严重打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秩序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目前最高院开始对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根据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新规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 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行为不仅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包含企业之间的借贷款项的行为,从而自2015年9月1日开始,企业间的借贷款的行为将变为合法有效。
同时,该新规十五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该条规定可知,虽然最高院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这一企业融资行为放开了,但是并非无限制的完全放开,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有违合同52条的以下五种情形的仍为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有违本新规十四条的以下五种情形亦为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新规除上述行为外,企业之间的为生产和经营的借贷行为变为有效借贷。从而深圳律师认为,日后企业之间互相借贷款的行为将变为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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