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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务律师教您如何区别债务加入与保证
来源:深圳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深圳律师列举法律效果的区别
1/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债务加入和保证的本质区别。保证合同系从合同,保证债务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债务,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债务加入系独立的合同,第三人是连带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没有主从之分。本次《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做了颠覆性的变更,从原来的连带保证推定修改为一般保证,在没有除外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财产依法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相较而言如第三人加入合同行为认定为债务加入,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已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情形时亦可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具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债务加入后产生的连带债务仅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人不可以通过保证期间免责。《民法典》第692条将保证期间在约定不明时,由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调减至六个月,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通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处明显看出对于保证人的保护力度更大。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法律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民法典第700条》);而债务加入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由于其债的独立性,是否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取决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如约定不明,则适用连带债务的一般规则,即《民法典》第519条规定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1/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债务加入和保证的本质区别。保证合同系从合同,保证债务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债务,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债务加入系独立的合同,第三人是连带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没有主从之分。本次《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做了颠覆性的变更,从原来的连带保证推定修改为一般保证,在没有除外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财产依法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相较而言如第三人加入合同行为认定为债务加入,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已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情形时亦可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法律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民法典第700条》);而债务加入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由于其债的独立性,是否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取决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如约定不明,则适用连带债务的一般规则,即《民法典》第519条规定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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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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